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暂时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它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一)项至*(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1)提交报关文件:正本运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发票、箱单、测试协议、测试说明。
(2)暂时进出口货物,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应于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复运出境的,应由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和纳税手续。但对于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使用期限的单位,应在暂时进口期限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者外,不再予以延长。
(3) 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报关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并随附进口货物清单及**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报关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接受的书面担保。暂时进口货物到期复运出境时,经海关查明是原进口货物,退还已交保证金或将己提交的书面担保销案。
(5)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必须符合境外所有和原状复出口两个基本条件,并且只能用于向海关申报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期满后不复运出境,又未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规予以处罚。